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蒙阴县**镇**村人,住蒙阴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0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蒙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育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中西侧路段时,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了二轮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忠、孙艳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30650****)。
2、卷宗两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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