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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镇**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乡**村。2015年9月24日,因饮酒驾驶被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计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8年10月23日,因饮酒驾驶被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高平市原村乡原村村师某某家饮酒后,驾驶晋E****8小型轿车沿唐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原村乡常庄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师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两次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乡**村,电话:1893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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