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V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区长兴路与景杭路交叉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旭峰
检察官助理:曲明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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