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德安县**大道、**大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红绿灯路段,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45mg/100ml。经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姜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赔偿,且双方签署协议书,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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