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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座**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4时22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5N****的二轮摩托车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往**码头方向行驶,途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村道路段时,碰撞到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湘MGV***的小型轿车,造成孙某甲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抽取孙某甲血液样本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8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总价为人民币9250元。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孙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郑洁璇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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