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文盲,住**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9时1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五星牌自卸三轮汽车从**市**区**乡**村委会**村行驶至**乡**村委会**卡点边(**线12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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