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石宋路与东湖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65.3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275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