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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村。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容城县金台路板正大街至永贵大街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娟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容城县**镇**村,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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