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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475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庄北街。因犯盗窃罪于2005816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11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报废的豫E*****号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钢大道与钢二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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