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巩义市人,住巩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等书证;5、查扣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