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AM****号黑色****牌小型轿车,沿**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镇****饭店门前路段处,与王某某驾驶的豫EP****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下车查看情况,豫EP****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王某甲问孙某某是否喝酒,孙某某遂开车向北行驶,并将抓住其车左侧门柱的王某某拖行一百余米。后孙某某行驶至**镇第一初级中学门前时,撞上路西侧树木、电线杆,造成王某某、孙某某二人受伤,豫AM*****号小型轿车严重损坏,树木、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抽血照片2张;2.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医院出具的孙某某、王某某诊断证明,滑县公安局滑公(王庄)行罚决字〔2020〕45、4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19〕1334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