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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洛宁县**大道与**路交叉口处与代某某驾驶的豫C*****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另查明:孙某某赔偿代某某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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