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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厂铁路专用线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刘云岫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量刑评议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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