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陕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24分许,经开大队民警在辖区执勤期间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陕A****A黑色大众小型轿车,在文景路凤城八路十字南边约100米处快车道停放,民警前去查看情况,发现车内驾驶员已睡着,且车内仅驾驶位置坐一人。经查发现驾驶员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孙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251****。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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