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6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康宁大街行驶至**小学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周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