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6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康宁大街行驶至**小学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周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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