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2018年5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45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客车沿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南路与临泉路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前方赵某某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导致皖AUA651小型轿车碰撞前方某某驾驶的皖K****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孙某某静脉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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