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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威县**镇**村西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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