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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栋**室。2019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该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绿苑南路、许家村路东约50米的停车场出口处,遇民警设卡检查,其在停车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弃车逃逸,随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情况反馈》《工作情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相关照片、执法记录仪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逃避检查逃逸后被抓获的经过;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 毫克/毫升;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汽车的车辆信息;

4.驾驶证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因本案被处罚款等事实;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无证驾驶机动车、酒驾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陈佳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书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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