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D29****号小轿车经过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期间,孙某某拒不配合酒精吹气测试。经鉴定,孙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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