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2时许,孙某某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湖北路交汇处时,其车前部与前方护栏相撞,致公共设施、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抽取孙某某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000元到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电话:1335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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