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4********,汉族,大学本科,系**区水务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7日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云******大众途锐轿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驼峰街与环湖东路交叉路口以东800米处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号。联系方式:139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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