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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76********,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住镇雄县**镇,曾因盗窃罪于1998年6月23日被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经过镇雄县龙腾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孙某某的乙醇含量为:24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前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2至3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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