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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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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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8月22日202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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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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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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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8月14日16时20分,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黑D****8号蓝色别克商务轿车沿佳木斯市长安路行驶至科技大道路口时遇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巡查,巡查民警发现孙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传唤至侦查机关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孙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0.1mg/100ml。随后侦查机关将孙某某带至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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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物证: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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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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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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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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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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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无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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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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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
酌 定 从 轻 | |||||||
其他情节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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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巷**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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