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名都**号楼**。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12***号牌的“福克斯”牌普通小型轿车,沿本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母亲路段时,与前方朱某某驾驶的甘A80***号牌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致使乘客何某某、马某某受伤(因上述二被害人未提供病历,故无法做伤情鉴定),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5.4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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