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包头市石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孙某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吃饭。酒后孙某某去了一家宾馆休息。10月30日早上九点多,孙某某驾驶白色“众泰”蒙B*****小型轿车沿着包石一级公路由西向东从包头市**区方向行驶至**收费站时,被交警查扣。经检测,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勇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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