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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庄*村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春成路大成路28号院小区门口时与他人发生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8mg/100ml。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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