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F****5)行驶到本市门头沟区**路**号楼西侧时,其车辆右前部撞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6)左后部,后孙车左前部撞到路侧围墙停下,两车均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评估,被害人张某某所驾车辆修复价格人民币26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46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吹酒录像、抽血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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