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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00点1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绣路与夏尔西里路交叉路处向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新E-*****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7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2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龙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及联系方式:新疆博乐市**号楼**单元**室,138********;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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