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8********,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由林西出发沿唐林路去古冶,行驶至唐林路林西道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贵全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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