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1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广安路御龙湾南侧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检测报告;
3.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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