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5********,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村**号,租住本市包河区**小区**幢**室。因本案阻碍执法被行政拘留六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处,皖******车正面碰撞到正在等待信号灯通行童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侧,致皖******车受损。警察到现场将当事人双方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途中被告人孙某某不愿意通知家人并开车门欲下车,坐副驾驶的交警制止,被告人孙某某不听劝告推搡交警致其脸部碰撞到车门,车停靠路边后,被告人孙某某与交警争执被现场制服带至和平路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3.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童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童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6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