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580506303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于2020年6月27日13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绥河镇街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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