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黑色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乡**屯出发,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修理部”门前时,被警察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琦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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