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6********,汉族,大专文化,桦甸市**林场管护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X03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桦甸市**乡街里,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户籍信息;2.民警工作说明;3.情况说明;4.查询单;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7.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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