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呼玛县**配送员,住呼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呼玛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L****8小型面包车从龙江街吉象小区经和平路向迎宾路方向行驶,行至房产小区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到呼玛县交警大队配合调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呼玛县**镇;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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