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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日12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黑A****1号**牌**型**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处时,与秦某某驾驶的黑A****6号**牌**型**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秦某某及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87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新

2019年1223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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