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一餐馆吃饭喝酒,7时许,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F*****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处出发往兰桂坊行驶,7时20分许,当行驶至水津街与水井街交叉口时因占道行驶被其他车辆驾驶员发现异常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6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栋**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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