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0J***“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龙都北路从同安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泉驿区龙都北路龙都国际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隔离栏飞出后又与对向由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川AC3***“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和隔离栏受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现场对孙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lOO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案发后,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286****。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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