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轻型普通货车,由仁和区鑫岛游乐场方向经攀枝花大道往巴斯箐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攀枝花大道南段巴斯箐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568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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