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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大荔县**镇**饭店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邦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16时24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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