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天台县**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54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告牌证作废),途经天台县**街道**路**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mg/100ml。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洪某某、吴某某证言,查获经过、归案经过;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优霞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