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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R****9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自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军秀园小区东门出发,途经民生路、兴农道,当沿军粮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山铁路地道桥下北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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