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河东区大直沽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纬路附近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牌照号津A****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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