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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津R****3“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与宝源交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礼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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