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22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汽油摩托车行驶至威县**大街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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