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街**。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持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鞠某某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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