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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7时30分,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X091县道由古沛镇行至**镇**村家中,后被公安民警在办案中发现,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将孙某某带往潘村镇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后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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