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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店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仙井附近处时,所驾车辆撞到温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12月26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孙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原谅书;2.证人缪某甲、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7.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

3.移送录像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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