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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萧县****村党支部书记,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大道**附近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萧县公安局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就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负事故同等责任,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证人倪某某证言,证明3月13日下午和孙某某一起在**简易板房内饮酒,孙某某饮用白酒约三两,后驾车离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驾车行至萧县**附近与**雪佛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被交警带去抽血检测。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3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在**板房内与倪某某及两名工人一起饮酒,自己饮用了五六两白酒,17时许驾车回萧县**小区,行至**附近与一辆灰色轿车发生事故,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5.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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