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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威海市区古寨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附近。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4.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卡口照片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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